昨天写了一篇关于米兔运动值不值得担心“冤假错案”的理论探讨,今天再写一篇。
林三土老师把他的两篇发帖合并成文在这里。大家可以看看,里面解释了为何米兔运动命中率高,失误的概率非常之小。
问答两则:MeToo运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吗?会导致冤假错案泛滥吗?
但是没人会否认,不是没有失误的可能。事实上也的确有失误的案例。我也了解一些案例,但并不是这次运动中出现的,而是之前所有年份的累积。比如有人提了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另外几起著名案例,一是2006年的杜克大学长曲棍球队轮奸案(此事到今天对真相仍有一定争议而不能完全确认),另一则是2012年的弗吉尼亚大学校园轮奸案(确认为冤案),再往前推又可以找到1987年的纽约Tawana Brawley案。所以不排除冤案有出现的可能,只是概率的确很低。metoo运动至少目前这些曝光出来引发较高舆论关注的案例,很明显都不是冤案(比如有多人独立站出指正,被控者不敢否认事情发生只是争辩事件的性质)。
但是林三土兄的文中又提到,有些人会对这种思维方式有怀疑:
“对『命中率』与『误伤率』的另一类追问是:用『命中率/误伤率』的高低来进行评价,这种『效用主义』式的计算方法本身,难道是恰当的吗?就算只是『误伤』了一个无辜者,也是对这个人的声誉与人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啊!难道我们不应该『宁可放走一千,不可冤枉一个』吗?”
我觉得这是个很值得讨论的点。
我本人是个效用主义者,也有翻译成功利主义,但容易被误会成贪财的意思。其实效用主义的原则大致就是,对某个做法带来的利弊进行充分衡量和加权平均,并按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决定是否实施。这里的利弊可看作对每一个具体人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具体如何加权,一是看潜在受益人和受损者各自好处和坏处的大小,二是看每个人受损和受益的概率(或者等价的,受损和受益的人数)。
脱离效用主义,将没有逻辑的研究和分析问题的可能,变成不同关注点的人各说各话,也无法形成任何有效的政策,陷入自欺欺人的境地。毕竟任何政策在任何方向上的风险,均不可能严格为零。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没有代价的事情。
比如公共医保办大病保险。大家集体交税为极少数不幸得了严重怪病的人医治,可以说受损的人多,受益的人很少。但受益人获得的帮助非常大(救了命,生活质量极大提高),而受损者只是多交了一点点税。加权起来这就完全值得(但是当然,假如你觉得那个受益人的生命没那么值钱,结论有可能改变)。
这个例子大家很容易理解。毕竟我付出一点点代价,给另外一个人很大帮助,何乐而不为。
但有可能引起迷惑的是反过来的情况。
试想,为了让大山里的人脱贫,给他们出钱修了条路,结果一个人在这条路上被汽车撞死了。这是不是为了其他人吃饱牺牲了这个特定人的生命?是不是你没有把这个具体人的生命当一回事?难道这个具体人的生命不如其他人吃几口饱饭重要?
这种说法一听就很荒唐,但如果不应用效用主义逻辑,还真说不清荒唐在哪里。我们承认,被撞死的这件事很悲惨,代表了很大的利益受损,我们也承认,吃饱饭这件事虽然也不错,但当然远远抵不过丧命的损失。
但是前者概率极小(虽然不是零)后者概率很大,所以经过加权平均后,仍然是值得的。
有的朋友可能有疑问了,那是不是我们在要求这个具体的受害者牺牲自己的生命为大集体做贡献?听起来好像很文革?
这是一个关键误解。其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在制定这项修路政策时,这个“具体受害者”并不存在,并没有单挑出任何一个具体人让他去牺牲。所有人都同样的,(大致)平等的摊到一点点被撞死的风险,也(大致)平等的摊到较大的受益可能。对于每个人进行利弊加权计算后,大家都是净受益人,同时也都承担一点风险或不确定性。所以正确的办法是执行这项政策,但同时有辅助政策,在有人不幸受损(这是个概率事件。小概率,但最终会发生)后,对他或者他的家人给予帮助和补偿。
具体到这次metoo,不少人担心冤假错案时会说,假如有人来如此如此污蔑我,我能怎么办?这种说法就很让人无语,因为这里假设的场景根本没出现,只是有出现的风险(概率)而已。不否认这种风险不严格是零,也不否认这次运动可能会增大一点点这方面的风险。但这种问法,等于设置场景,把很小的一点风险加码到100%,然后从道德上要运动的支持者对此负责。
这等价于,我有个相对紧急的事情要做,例如,开车送一位病人去医院。你说,对不起,你开车经过的那条路,我经常出来买东西。你的这位病人,病情也不严重,在家里躺着难受几天也会好,要不了命。但你送他去医院一旦把我撞了,我就会付出生命的代价,你能说没有这种理论上的可能吗?你再安全驾驶,也不能保证这种可能性为零对吧!我对此事很有疑虑,不应该吗?你说不应该,就是不在乎我的命。
但谁都知道这很不讲理。毕竟被撞的概率是很小很小的。这个问题正确的提出方式是:你开车送人去医院,造成我死于交通事故的风险因而增大了多少?虽然这个数值不是严格为零,但如果概率很小,那你的做法就是完全合理的,而我也没有任何对你进行道德谴责的余地。
MeToo也一样。唯一值得辩论的,不是冤假错案的可能是否严格是零,而是这个可能性的大小。另外值得讨论的,是一旦发生了冤假错案,该怎么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例如帮助他尽快恢复名誉。值得再强调一遍的是,承认受损者有存在的可能,并建立有关补偿机制,完全不等于否定有关政策本身。
所以,没人要把谁冤假错案了,虽然我们承认这种风险无法降低到严格为零。但仅凭这一点,根本得不出这里有对不起任何人的地方。就好像要开车经过某人家门口的马路,和要去撞死此人是两回事。